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团员的团籍管理,完善团的建设,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培训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培训中心、陕西航天职工大学(简称“职大”)、西安航天红光技工学校(简称“技校”)在册团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籍管理,是指培训中心、职大、技校团委对在册团员的团组织关系、团籍、团员证等内容的管理。
第四条 团员团籍的管理,坚持“有利于团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团组织有效管理,有利于团员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培训中心、职大、技校团委是团籍的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培训中心、职大、技校团员的团组织关系、团籍、团员证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团籍管理的工作流程
第六条 团籍管理的工作流程按照“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年度团籍注册”、“团员发展”、“脱团”、“退团”、“超龄离团”、“团员奖励”、“团员入党”、“团员证的管理”进行。
第七条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一)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学生中的团员进校与毕业,教职工中的团员调进与调出,均通过团员证在团委直接办理团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内填写团员单位,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转出原因,团内职务,从事工作,业务专长,奖惩情况,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四)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借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五)团员凭团员证接转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原团组织保存:
1、学生中的团员因毕业分配或学籍异动离校时,其入团志愿书与其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2、教职工中的团员因工作调动离校时,其入团志愿书与其人事档案一并转移;对于外出学习、进修或科技服务的教职工团员,不需要转移人事档案的,其入团志愿书不必转移。
第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一)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校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住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印章;
(二)受到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及时注册;
(三)除组织上的原因外,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其团员证即为失效。失效者应向团委申请补发并交书面检讨后,凭基层团组织证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失效后未向团组织申请补发者,应注销其团员证,按自行脱团处理;
(四)外出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团员,可持团员证在所到地区团组织注册,也可回档案关系所在团组织注册。
第九条 团员发展:
发展团员工作是团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保证团组织保持生命力的“关键性”工程。需经以下步骤:
(一)本人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须有两个团员介绍人;
(三)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四)所在团支部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五)新团员面向团旗宣誓;
(六)团委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
第十条 脱团:
(一)团员没有正当理由,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自行脱团:
1、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
2、连续6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3、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二)办理步骤:
1、由团支部对该团员进行批评和帮助;
2、团支部在对事实进行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除名决定,报团委批准;
3、在该团员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自行脱团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十一条 退团:
(一)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办理办法如下:
1、由团员本人向所在支部递交要求退团的书面报告;
2、团组织做工作进行劝告;
3、如团员本人不听劝告,由支委会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报团委备案;
4、在该团员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二)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可劝其退团。办理步骤如下:
1、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进行帮助教育和劝告;
2、对不接受教育和劝告的,支委会可以召开支部大会对该团员作除名处理,经基层团委审核,报团委批准;
3、在该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十二条 超龄离团:
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善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团员奖励:
凡受团委以上团组织表彰的团员,由团委统一在其团员证上作奖励记载。
第十四条 团员入党:
团员入党后仍有团籍,因毕业或调动工作离校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团员入党后如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由团委在其团员证内注明该同志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团员证的管理:
(一)发展入团的青年在批准入团后,团委应向其颁发团员证;
(二)团员持团员证参加团内及有关社会活动:
1、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2、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团员在上级团组织规定的范围内,持团员证可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
4、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并申请参加团的活动,经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
5、外出流动团员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在其参加组织生活的团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向该团组织缴纳团费;
6、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7、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基层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团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加以说明。
第四章 团籍的相关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团委为我校团员证颁发单位。团员证须经培训中心团委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并加盖钢印方为有效。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团员证由学生本人保管。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者,均为颁证对象:
(一)具有团籍的且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团员;
(二)担任团内职务的中共正式党员;
(三)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共党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培训中心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