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检验教学效果,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依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职教(2007)25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高职学生及参与教学考试及成绩管理的教职员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技校学生考试及成绩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工作也是整个教学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相关环节,在实施考试及相关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试成绩是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主要凭证,它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反映教师教学及教学管理的工作质量,直接反应学生在校学习的能力。
第五条 成绩管理是指对学生期末或结业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录入、查询、修改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是考试及成绩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考试前的出卷、印制试卷、分发装订试卷;考试结束后的收卷并安排阅卷的管理;
(二)阅卷后的成绩登记、上报及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组织实施考试,学生和监考人员的考场管理;
(四)负责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工作,登载学生每学期各科考试成绩并报送相关部门;
(五)负责考试及成绩管理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存档。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系部负责安排相关课程出题教师的试题审核;
(二)系部负责组织提供相关考试科目的试题;
(三)系部负责配合安排监考老师;
(四)系部负责批阅试卷及上报各科成绩到教务处成绩管理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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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试管理
第七条 考试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考务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长和教务处,学生处主要领导和教务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全校考试管理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检查。
(二)每次设主考一到二名,其职责是:考试期间试卷问题、违纪问题,并协调、处理其他突发事件。
(三)考务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学生处协助。
(四)教务办公室负责考试前的出题、制卷、布置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考核的范围和形式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
(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的确定以教学计划为准,一般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程确定为考试课,并规定每学期考试科目,全日制学制的专业每学期不得少于三门,业余学习专业的不得少于两门。非考试课程均为考查课;
(三)每学期考试课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课结业后由系部组织实施单科结业考试,教务处负责安排考试监考和成绩录入的相关事项。
(四)考试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内容的不同,采取闭卷、开卷、上机、口试等形式或通过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及出勤等项目进行综合考核。允许和鼓励考试形式灵活多样,但必须经过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综合性较强的实践环节,按《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职教(2007)27号)的要求进行。
(六)实习考核,由实训中心根据实习安排中的要求及实习的目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到教务处成绩管理员,由成绩管理员负责成绩的录入。
第九条 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课考试时间安排在学期期末,考查课具体的时间在每门课程单科结业后,由系(部)组织安排单科结业考试。每门课程考试答题时间一般在1.5小时为宜,制图等相关课程可延长至2个小时。
第十条 考试命题
(一)凡由省教育厅统考(抽考)课程考试,严格按照统考、抽考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由我校决定考试、考查的课程,若已建立了试题库,由教务处组织系部有关人员抽题组卷,确保命题质量;
(三)对尚未建立试题库课程,由系部组织相关代课教师集体命题。命题试卷,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务处办公室;
(四)考试试卷应出两套(A、B卷),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教务处审核并做适当调整后制卷;
(五)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要科学简明,难易适中,既重视基本知识的考核、还要重视运用知识能力的考核。试题内容的知识应覆盖所有重点内容和部分了解内容,题型应体现多样性及课程的特征,试题整体要有良好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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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试题的印刷及管理
(一)试题在考前系绝密件。由负责考务的教务员随机抽取1份试卷,再由考务员组织印刷、保管、分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如有发生,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试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相应处分。
(二)试题在开考前应放置保密室保持密封完好,任何人不得随意索取试题。
(三)试题或试卷若发生丢失和失密,要及时上报校考试领导小组,对失密的试题或试卷进行相应的处理,在查清原因和确定事故责任后,并按《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与考场编排
(一)教务处在考试前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班级、时间、考场和要求等)印发给有关部门和监考人员。
(二)考场的布置由学生处组织,班主任负责,每个考场全日制班不得超过25人,业余班15人(可视教室大小适当的调整),每个考场应保持清洁干净,编排要做到单人、单桌,考生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桌斗无纸张杂物并朝外(按5×5或4×6摆放)。
(三)考试使用考试卡,考前由考务员负责发给每一场的监考老师,每场考试40分钟后由监考老师负责收齐交回教务处。。
(四)每次考试每个考场派2人监考,考生超过30人的考场应适当增加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遵守《监考人员手册》见附表并接受学生监督,任课教师不监考本课程考试,班主任不监考本班学生,监考者不得携带书报等物。
第十三条 试卷装订及保存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清点,整理本考场试卷后(考卷按考场内学号顺序整理),填写考场记录单(见附加一),交教务处具体负责人,核准,装订人员装订后交保密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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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一)学生考试资格审查由系部任课教师及教务处审核,并在考试前2周将审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资格审定:缺课时数、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数,全日制学习的占该门课应完成数的10%以上者,业余学习的占该门课应完成数的20%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被停考者必须写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若再次被停考,则取消补考机会。
(三)考试期间,学生不得请假。因病、因事(除学校安排外)并经学保处批准后报教务处,而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一律按补考对待。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按“无效”记载,注明“无故缺考”,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允许参加清考。
第十五条 补考
(一)补考按进行时间分为学期补考和学年清考。补考的时间安排在本学期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初的前两周进行;清考安排在一学年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正常补考后两周内进行。
(二)考试不及格或因病、事不能按期参加考试且已办理缓考手续者可参加正常补考,补考安排在学期开学进行,对上一学期没有及格的科目进行补考。
(三)补考不及格者可参加学年课程清考。清考每学年进行一次,对本学年两次补考均为通过的科目进行学年清考。因个人原因错过补考或清考的学生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四)凡因缺课、缺作业或实验报告或者,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后,经教务处长以及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五)凡擅自无故缺考,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参加清考。
第十六条 考生违纪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口头给予警告。
(1)开考后十五分钟内未填写好姓名、学号(准考证号)者;
(2)试卷和草稿纸放置不当有可能被其他考生偷看者;
(3)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有其它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导的行为者;
(4)未经监考同意,擅自传借文具、计算器者;
(5)闭卷考试把书籍、资料等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6)左顾右盼,交头接耳;
(7)考试结束铃响后,继续答卷者;
(8)考场内大声喧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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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处理,成绩按无效计,不准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补考;
(1)警告二次及其以上仍不听劝告者;
(2)闭卷考试(考查)中,拿出夹带(禁带物)或手臂、桌面等处写有关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3)传递纸条(双方),交换试卷(双方),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别人抄袭试卷者;
(4)考试结束而继续答卷且不服从警告者;
(5)交卷后私自涂改、更改试卷者;
(6)带走试卷者,考试成绩按“无效”记;
(7)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对监考人员进行谩骂者。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除按本规定对考试成绩作出处理外,还应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累计两门课考试“****”的,取消本学期考试资格并报学生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发现一次“****”的,取消该科成绩及学期考试资格并报学保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的,起哄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考生及其它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取消本学期考试资格上报学保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4)使用现代通讯等手段或组织****者,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该科成绩上报教务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者,除并按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学年清考。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工作认真,作风正派,敢于负责。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热情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的任务是:领发收送试卷(题)、考试卡;检查核对考生证件,凡证件不符,无法肯定或辩认者,要令其退出考场,负责监督执行考场纪律,严防并制止学生****,核实参考、缺考人数,填写“考场记录单”(见附件一)并签名。
(三)每场开考前,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考务办公室报到,参加考前会议,领取试题并检查试题袋密封是否完好,做好进入考场准备工作。
(四)监考人员在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摆放考试卡并检查考生的考试证件,核对身份及是否对号入座;宣布考场纪律和考试中的注意事项;逐个检查书桌上下有无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禁带物品。
(五)开考前五分钟当众验封、拆封试题袋,核对试题内容与应考科目是否一致,然后发放试题,准时宣布考试开始。试题一律不宣读、不解释。对试题上印刷模糊不清的地方经主考同意后,可向考生当众说明。在答题前要提醒并检查考生是否把姓名、学号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
开考十五分钟后,核实参考和缺考人数,把缺考考生的姓名、学号等填入考场记录单。
(六)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不准离开或无故更换考场,不准看书看报,不准吸烟和相互交谈,不准会客,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启发和暗示考生。要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考场前后须各有一名监考人员,分工负责。
(七)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严防考生违纪****。凡符合违纪规定的学生视情节严重将违纪的情节、时间、考生学号和姓名等填写在“考场记录单”(见附件一)上。
(八)凡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造成考纪不严,秩序混乱的,一经查明,必须追究监考责任,严肃处理。
(九)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要令考生起立,将试卷扣在桌面上,严禁考生将试卷带走,对继续答卷不听劝阻者按****处理。
(十)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将所有的试卷清点、检查试卷有无特殊标记、姓名或学号写在试卷密封线以外或不写姓名等现象,若有,应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处理,然后按人、按考号顺序,逐页对齐,杜绝页码颠倒、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连同试卷交考务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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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 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参加该科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考试,除携带必须文具外,不得将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通信设备等带入考场。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可携带指定的教材、辅导材料等,但考生之间不准相互借用。在考场内考生不准接受场外任何物件。
(三)考生答卷除作图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四)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先把学号、姓名等按试卷要求填写在规定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楚。交卷后不得补写更改。
(五)考生对试题题意不准询问,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询问。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准传借文具。
(六)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准上厕所,特殊情况需要上厕所时需要一名监考老师陪同;此外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急病者除外)。交卷后要迅速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
(七)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不准夹带,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互换试卷、互对答案、偷看、抄袭等;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起立、走动;不准威胁监考人员及其他考生,不得扰乱考场秩序或在考场起哄。对违纪者,视其情节按处罚规定处理。
(八)“****”一经发现,要扣留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将其交考务办公室按****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考试时间一到,考生一律停止答卷,将试卷扣放在桌上,起立退出考场。
第四章 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试卷评阅。考试课程的试卷评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配合组织相关专业教师,按照出题审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多位老师共同担任的同一门课采取集中阅卷、流水作业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阅卷结束后,由系部主任指定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其数量不得少于每班试卷数的1/5。当发现不符合评分要求的试卷时,须复核全部试卷。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按教学计划中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考试成绩的组成:考试课总评分数=期末考试分数×80%+平时成绩(作业+出勤+课堂问答及测验)×20%;考查课分数=考试分数×70%+平时成绩(作业+出勤+课堂问答及测验)×30%。
第二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2天内,任课教师按学号、姓名填写学生成绩单,经系部主任签字认可后,通过校园网登录各科成绩,并将纸质成绩单上交教务处成绩管理员。系部在每科成绩登录后安排1名教师复核登录成绩,确保输入成绩没有差错。
第二十二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修改,必须填写成绩修改申请单(见附件二),系部主任签字后报请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通过成绩管理员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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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成绩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后,须由成绩管理员于校园网网站上发布。学生可通过校园网网址查询成绩。教务处须提供打印成绩单给各班主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权对课程考核成绩的准确性提出复查要求。允许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复核。确有漏判或统计分有误的,复核教师需签署姓名,写明更正原因或复核结果,成绩管理员审核后,对已经登录成绩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均应做出成绩分析报告(见附件三:成绩分析报告)。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70%以上优良或30%以上不及格)时,教研室集体或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做出试卷答题情况分析,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务处共同做出处理意见,对成绩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记分。其中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答辩小组综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情况三方面的分数和评语,确定记分等级,送交教务处毕业答辩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打印学生成绩总表2份,交教务处审核(签章)后,一份放入学生学籍档案,一份送学校资料档案室留存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组成附件:
附件一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考场记录单
附件二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成绩分析表
附件三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成绩修改申请单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