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工作积极性,鼓励我校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方面授课质量高、教研成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陕西航天职工大学职工综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津贴、奖金核算与发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务处、学保处及相关部门,奖励适用对象为所有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成果奖励是指对教育教学工作、教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形式主要分为奖金和证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是负责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成果奖励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奖励方案,审核部门、系(部)申请教育教学和教学成果奖励的材料;
(二)上报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完成教育教学奖励和教学成果奖励评审。
(三)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系(部)的职责
(一)负责搜集和初步审核本部门的上报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相关的申报表;
(二)组织系(部)内部的初评及统计工作;
(三)负责推荐报送材料到教务处审核。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是指对在我校的教育教学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创新、实用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进行有效教育教学的优秀教师和辅导员进行的奖励。
第八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申报条件:
个人教育教学工作量高于部门全体教师、辅导员平均工作量,教育教学效果突出,教育教学评估成绩优秀,学生评教(教学评议表与座谈交流相结合)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能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第九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由每学期教学量化和班级量化考核产生。分为一、二、三等奖,获奖名额分别为学年内有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和辅导员数量的15%;有连续两年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数量的15%。
第十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的职数由校办公室依据教师人数下拨,其考核标准、评定办法由教务处、学保处牵头制定并实施,发放标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年度校级先进个人的额度,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在每学期的总结会上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为每学期末评比一次,系(部)需要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填写《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教育教学质量奖评审表》(见附件1),上报申报人的相关材料到教务处,教务处、学保处共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确定获奖人员名单及获奖等级。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评审采取公示制度。一般在评审期后的三天内公示,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单位、个人的材料、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是指在中高职以及成人教育教学中,有关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具体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反映职业技术应用型院校特色,在实验实训策划、开发和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探索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在校内外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4.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包括有利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建设方案和实践总结,反映我校特色的学科专业建设方案探索等方面成果;
5.在开展学生第二课堂,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并获取不同层次级别竞赛奖励的成果;
6.根据市场变化,研究开发的新专业方案,编制相应课程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的成果;
7.教学中开发的课程教学课件、软件,编制的教学、实验和学生实践环节训练指导教材或参编课程教材等成果;
8.承担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教学研究课题所取得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成果;
9.校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工作者,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10.对于承担学校、市、省和国家级别的科研项目,可直接申报教学成果奖;
1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制作的优秀课件或编写的参考书,或学习、实验指导书,或参与编写的课程教材,学校可直接作为教学成果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成果完成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成果完成人必须是在我校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正式在册聘用人员。
3.集体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应超过五人。同时每个人(以教学成果主持人身份)只能申报一项。对于跨校合作的成果,只受理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4.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直接参加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5.成果必须是完成人近两年内所取得的,并经过一年以上实践,表明该成果的确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的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6.成果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评奖的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若需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成果的主要材料包括:反映成果且已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显著的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
第十七条 成果的申报程序
1.校级教学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当年的7月份;
2.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数额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3.申报成果必须填写“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见附件二)一式五份,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主要材料。
第十八条 成果的评审程序:
1.申报书及材料经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学校推荐。
2.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成立评审小组,根据教学成果评估指标体系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及其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推荐等级。
3.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小组的推荐意见,校长办公会复核确定校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名单。必要时可向成果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4.奖项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张榜公布五天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须以书面形式在公布期内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并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由校长办公会裁定。
5.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对获奖成果,学校发给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所在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经教务处复核、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由学校推荐参加市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组成附件
附件1: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教学奖励评审表;
附件2: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职教〔2006〕64号《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教学奖励办法》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