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校整体办学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德和过硬业务能力的师资队伍,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教育部《高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关于新时期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高校教师任职资格》、《高职高专教学质量评估标准》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航天职工大学(西安航天红光技工学校)各部门参与教育培训的职工;适用对象为本校在岗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是指学校对在职教职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学科课程进修、短期培训、实践锻炼和岗前培训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坚持以“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和实践统一”为指导,根据学校教师队伍组成与结构状况,在积极引进人才的同时,加大在职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力度。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分期分批选派”的原则。
第五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办公室是负责开展全校教职员工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门是开展本部门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及相关学术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统计年度各部门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并结合各部门上报的培训计划,申请年度教育培训经费。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
(二)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年度培训计划,整理、完善,形成学校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申请培训经费;
(三)贯彻执行学校确定的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计划,协助各部门完成各项培训计划的实施工作;
(四)根据制度要求协助各部门、教职员工的教育培训报销工作。
第八条 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各部门积极配合办公室完成本部门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教师教育培训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协调系(部)或教研室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方案;
(二)贯彻执行学校确定的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各系(部)做好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配合学校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新教师的岗前培训;
(四)组织教师短期业务培训和职称评聘中所需要的继续教育学习活动;
(五)协助学校人事部门开展对受训教师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的调研,建立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学习档案,组织各系(部)或教研室对受训教师进行考核。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与培训的途径
第九条 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主要途径:
(一)在职学历教育。包括攻读研究生学位,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二)参加学科课程进修学习、短期业务培训或其他类型的继续教育学习;
(三)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锻炼;
(四)新教师上岗前的岗位培训;
第十条 教师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可根据学习需要采取不脱产形式进行。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管理程序是:
(一)学校制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各部门根据学校制定的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教职员工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实施计划;
(三)学校在职员工可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年度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实施计划,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继续教育与员工培训申请表(附件一),如不事先填写申报表的职工,后期不予以报销;
(四)各部门对申请继续教育的教职员工进行岗位聘任考核,考核合格者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人事部门备案后,所提申请方为有效,并可享受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有关待遇。
(五)对参加相关上级部门业务培训的教职员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递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人事部门备案后,方为有效,方可进行相关培训的费用报销业务。
第五章 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所需费用,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待取得学历(学位)后,经学校人事部门备案,填写继续教育个人评价认定表(附件二),审核通过后凭有效票以及学历证书,按照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规定为:攻读研究生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后,可凭学位证书和有效票据报销部分学费。采取不脱产学习形式的报销学费的50%;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或未完成学业者,学校不承担费用。
第十四条 由学校资助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课程班学习的教师,只允许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的学习,同时应与学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协议书。违约者学校将按未履行服务协议追究责任(包括通过司法程序),并要求必要的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课程进修是指教师为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或开设新专业、新课程而参加的课程或项目进修。各种短期业务培训、实践锻炼或其他类型的继续教育学习是学校开展教师在职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教务处提出的教师年度进修和培训计划,以及教学和学科建设需要,选送具有较强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的骨干教师外出参加课程进修、短期培训及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教师一次性外出进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学期,一次性外出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教师外出进修或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先由外出教师向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待进修或培训结束后,教务处组织考核并进行效果评价,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学校将根据教务处的考核评价结果和主管校长签署的意见,报销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教师在外出进修或培训结束后,应写出有关进修或培训的学习材料,并由教务处组织进行交流或专题讲座。
第十九条 外出进修或培训的教师,因个人原因未完成进修或培训任务,学校不报销进修或培训学习费用,同时扣除学习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师校内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根据学校教学和学科建设需要,由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师年度校内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师校内继续教育与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职参加学历教育、进修或培训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一)教师不脱产参加学历教育、进修或培训,学习期间,可视学习情况减免教学工作量,并与正常教学工作量同等享受学校各种待遇;
(二)教师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外出进修或培训,学习期间的教龄、职称年限连续计算,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外出学习的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一个考核期(学期或年度)时,在考核期内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且成绩合格者,其学期或年度考核视为合格;
(四)教师不脱产参加学历教育、进修或培训,学习期间能坚持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其学习期所在的学期或年度考核视为优秀,并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参加“教学优秀奖”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岗前培训是指为了使新教师更好地履行教师职责,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所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以掌握从事教学所必需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教学基本技能为主,同时注重教师师德教育,提倡爱岗敬业,勤奋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各系(部)应安排新教师听课不少于20学时,并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对其进行传、帮、带,使新教师尽快熟悉教学过程,适应教师岗位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教师必须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普通话等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培训和获取证书的首次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首次培训不合格或未获取证书,再次培训和获取证书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完成后,须在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下列附件组成:
附件1.陕西航天职工大学继续教育报名申请表
附件2.职工教育培训申请表
附件3.陕西航天职工大学继续教育考核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