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机制,推动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职业化和专业化,以更好地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参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院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教生〔2009〕1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26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0]14号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航天职工大学、西安航天技工学校辅导员、班主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从事学生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的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引导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新、甘于奉献,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配备与条件
第四条 高职辅导员原则上师生比按1:200(四个班)的比例配备;中职辅导员原则上师生比按1:150的比例配备(3个班);班主任原则上按1个班配备。
第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水平,思想进步,政治觉悟高。
(二)品行端正,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思想、工作、生活作风严谨、正派。
(三)热爱学生工作,掌握教育学、心理学、职业指导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职业指导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管理学生经验,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注重自我工作能力建设。
(五)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所有选聘的带班老师必须接受系统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并实行“师徒制”。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岗位职责
(一)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当代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并从以教育为出发点的管理和学生身心发展服务等各个方面指导学生的成长。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全方位开展学生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道德法纪、荣辱观、形势政策等教育工作,通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事关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培养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诚实守信的优良品格,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事。
(三)熟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学生管理有关制度,深入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提升学生思想道德品质。针对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教育、引导和援助,帮助学生提高应对挫折、适应岗位、融入社会的能力。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在学风上要注意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学生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习风气;开展学习经验交流活动,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教育、帮助、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五)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念,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与职业生涯规划能力。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特点选择职业发展方向,顺利实现就业、创业或升学。
(六)要特别关注生理疾患、心理有障碍和家庭贫困等方面的特殊学生,负责起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和情感中的困惑。特别是要对存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确保这些学生的身心健康。
(七)对评优、评奖、违反纪律的学生提出表彰、处理意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工作。
(八)增强政治敏锐性,努力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并将发现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发生群体性或突发事件,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做好稳定学生工作,化解矛盾冲突,切实维护学校和社会大局稳定。
(九)指导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和团体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营造健康活泼、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和文艺体育等集体活动。
(十)在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中,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班级、晚自习、校园、实习厂(校外实习点)与学生保持接触和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妥善解决。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基本工作要求
(一)高职类
1.每学期开学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末上交学期工作总结。
2.每班一学期班会不少于5次,主题班会不少于3次(即每班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学期会议中应有至少1次的关于安全教育的主题班会)。
3.每周每班至少找2名学生个别谈心,至少深入学生宿舍1次,向学生了解情况。
4.每两周每班抽查学生出勤至少2次(含校内实习)、随堂听课至少1次。
5.每月与各任课老师沟通联系至少2次(含校内实习),做到及时有效,做好师生间的信息沟通与反馈工作。
6.对待学生公平、公正,不定期与“特殊学生”家长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切实做好学生工作。
7.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有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会议和值班工作。
8.做好工作记录,完成其它常规、例行工作。
9.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中职类
1.每学期初必须做好班级工作计划,期末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工作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每日深入学生宿舍和教室,检查学生卫生、早操、纪律、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一人一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学生要关心、帮助、引导和教育。
3.每学期要认真做好学生开学报到注册工作,认真填写学生情况汇总表。
4.要每周组织召开一次班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布置任务,加强指导。
5.每月与各任课老师沟通联系至少2次(含校内实习),做到及时有效,做好师生间的信息沟通与反馈工作。
6.要及时向学保处汇报工作,对本班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负责有关情况记录及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工作,同时做好后进学生转化工作。
7.做好自己的工作记录,按照《班主任工作常规》填好班主任手册,完成其它常规、例行工作。
8.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其它工作及报酬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其它工作报酬
(一)高职类
1.电话费: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电话费按每生每学期1元计算;因无外线电话时辅导员(班主任)每生每学期按1.5元计算;综合管理干事每人每月20元。
2.安全奖:所带班级学生年度内无学生打架、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方有资格享受安全奖励,按每生每学期2元计算发放(校外实习比例减半,若年度内发生安全事件,则全年无享受资格)。
3.教育讲座补助:凡学保处统一组织安排的辅导员(班主任)为学生做专场专题讲座,每场发放费用100元(不少于1.5h,其他老师参照执行)。
(二)中职类
1.电话费: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电话费按每生每学期1元计算;因无外线电话时辅导员(班主任)每生每学期按1.5元计算;综合管理干事每人每月20元。
2.安全奖:按每生每学期4元标准核定(校外实习比例减半),无安全事故全额发放;若某班级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学期出现二次及以上不安全事件,则取消本班级本学期所属安全奖励。
班级出现一起不安全事件扣50元,全额奖励扣完之后,每出现一起不安全事件,罚相应班主任50元。
3.教育讲座补助:凡学保处统一组织安排的辅导员(班主任)为学生做专场专题讲座,每场发放费用100元(不少于1.5h,其他老师参照执行)。
4.中职类班主任必须参加晚自习值班和宿舍住校值班,实现轮流值班制、每晚每人20元计算。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管理依据《陕西航天职工大学职工综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具体由部门组织进行实施。
(一)学生测评:部门考核小组在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中就其整体工作情况进行问卷随机抽样调查。
(二)团委考核:团委工作人员根据本班团员作用,学生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晚自习、班级及宿舍卫生等情况给予考核;
(三)任课教师考核:任课教师对班级学生学习、出勤等情况给予考核。
(四)述职考核:辅导员按考核内容与要求,认真总结学期(学年)工作,本部门人员听取其述职报告后根据其工作完成及效果、协作精神等情况进行互相考核。
(五)部门考核:由部门领导依据其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学校考核:由校领导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给予考核。
(七)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由部门考核和学保处考核构成,其中学保处的考核占30%比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班主任)不能评为优秀:
(一)无故不参加学保处召开的辅导员例会三次及以上者;
(二)全年累计因病、个人事假离开本职岗位达30天以上者;
(三)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年度内(上、下半年)“班级量化考核”均为负分数者。
(四)当年所带班级学生中发生重大事故,出现“一票否决”和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一律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班主任)评定为工作不称职: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工作态度消极,业务水平低,工作不努力,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三)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或导致发生违法案件、重大违纪事件(指恶性打架斗殴、赌博、刑事犯罪及其它严重事故)者;
(四)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及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的;
(五)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第十二条 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是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凡教职员工晋升职称、职务等时,同等条件下我校优先考虑具有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保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职学(2008)64号职大辅导员考核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