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以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出现,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培训中心、西安航天红光技工学校各部门和校外教学点。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等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严肃认真、规范管理、公正透明、执行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本着依法治校的原则,督导教学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
(二)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文做出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受理事故责任人的申诉,在受诉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学校教务处是管理教学事故的职能部门,其职责:
(一)教务处参与全校师生员工反映的教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二)教务处会同系部和职工所在部门的领导共同复核认定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行文做出一般和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二)教学事故一旦发生,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尽快提出补救措施并积极落实,及时妥善处理,填写《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单》(见附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管理的分类等级
第八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类,即教学类(A类)、教学管理类(B类)、教学保障类(C类)。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重大教学事故(Ⅲ级)。
第九条 下列情况属于教学类教学事故(A类):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AⅠ级):
1、教师无故迟到、提前下课达5分钟;
2、未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意,教师擅自通知学生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3、教师教学内容有误,造成不良影响;
4、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教案,上课随意,学生反映强烈;
5、在各类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对学生放任不管,或无故贻误学生实习,造成不良影响。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AⅡ级):
1、任课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达15分钟;
2、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擅自增加或删减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及以上;
3、任课教师不认真组织教学,对学生放任自流,造成学生缺课率达40%以上,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4、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程设计、专业见习等)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5、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学生已通过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有明显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在授课、考试等教学??场,教师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发出响声后接听,影响教学、考试秩序。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AⅢ级):
1、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内容,道德品质败坏,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无大纲、授课计划、教案等上课。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务处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3、任课教师不听取授课班级大多数学生的意见,不改进教学方式,备课敷衍,导致课堂讲授多次出现概念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并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听课评估教学效果差;
4、在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价值3000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或造成人身伤害致残或死亡;
5、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3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
第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B类):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BⅠ级):
1、因系部漏订、错订教材而影响教材主管部门正常工作;
2、公共课教室、机房、语音室因管理人员迟到,正式上课前15分钟未打开教室门或早退而影响教学;
3、没有按规定时间送交考试试题而影响考试;
4、试题内容和份量不当,致使在规定的考试时段内出现未达1/3的时间有1/2及以上的学生交卷;考试命题或试卷制作粗糙,有严重错误,影响学生考试,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
5、监考迟到、早退、擅离考场达5分钟,从事与监考职责无关的事情,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6、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未上报或录入学生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整体学籍处理时间延误,以及阅卷教师未向教务处提供试卷分析总结;
7、因安排活动等原因未协调好课程调整或辅导员未及时通知到班级学生而造成个别班级教学秩序混乱;
8、辅导员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未到对应班级开展工作,了解学生情况;
9、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推迟6个月以上;
10、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人员未及时下发课表。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BⅡ级):
1、由于系部未及时准确向教材管理部门报送教材订购书目及数量,招生部门未及时提供新生实际录取人数,或教材管理部门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后教材不能按时发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因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关于放假、停电、大型活动需课程调度等出现失误;或辅导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调课,影响全校正常教学秩序;
3、非正常原因,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缺课率大于40%,5个工作日内没有改观;
4、非技术原因,在学校对学生作出学籍变动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辅导员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或家长;
5、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6、公共课教室、机房、语音室因管理人员迟到,正式上课铃响前未打开教室门而影响教学。
7、未备齐实验实习教学所需的材料及各种物品,准?不充分,致使实验实习教学无法按时进行;
8、因管理不善造成多媒体教室、机房、语音室等电教实验设备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9、擅自请人代替监考或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聚集聊天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达15分钟以上。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管理类重大教学事故( BⅢ级):
1、篡改学生的学历、学籍、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数据等重要教学、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档案;
3、在全国性和学校的集中统一考试安排中漏排或重排班级、考试课程,对考试所需要的计算机房以及考试所需要的各种设备未准备好,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4、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审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
5、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唆使、纵容、包庇、协同学生在考试中****等舞弊行为,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不及时上报;
6、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及按照规定应该回收的相关物件;
7、阅卷教师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
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批改试卷草率、分数评定随意。阅卷后或成绩登录时,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减分;
9、公共课教室、机房、语音室因管理人员迟到,正式上课铃响后30分钟未打开教室门而影响教学。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属于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C类):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保障类一般教学事故(CⅠ级):
1、教室内灯管损坏1/3及以上,报修后3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教室窗??严重损坏经报修3个工作日内未修理。教室内讲台严重损坏,黑板损坏1/2以上经报修后无答复或不修理;
2、公共教室卫生状况差,应进行每日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二)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保障类严重教学事故(CⅡ级):
1、后勤服务中心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教学设备损坏,管理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联系维修单位及时进行修理,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在教务处教学用品采购计划报送后勤服务中心的规定时间内,由于采购员工作延误而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保障类重大教学事故(CⅢ级):
1、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学校接送教师车延误或取消,影响外聘教师按时上课;
2、开学上课后教室内部设施(桌椅板凳等)未配置到位或不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按反映、受理、核实、复核、处理规定、处理意见、反映申诉、答复、批准发文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反映:
(一)教学事故一旦发生,责任人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尽快提出补救措施并积极主动落实,尽量减小教学事故影响。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后从重处罚;
(二)全校师生员工均可向所在系(部)、部门、教务处或校领导反映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受理:各有关部门对所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受理,第一受理部门有责任协助教务处调查核实情况,并将处理情况向反映人给予反馈。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核实:教学事故发生后,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由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领导组织查清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写出事实经过材料,报教务处核定。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复核:教务处会同系部和职工所在部门的领导共同复核认定。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规定: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理分为:
(一)一般教学事故,给予系部或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100元。有间接责任的,扣发间接责任人50元;
(二)严重教学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扣发当事人200元。有间接责任的,扣发间接责任人100元;
(三)重大教学事故,给予停课(职)检查。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扣发责任人300元,与年底个人收入挂钩。有间接责任的,扣发间接责任人150元;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五)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以及《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单》分别由校办公室、教务处备案存档,记入教职员工的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务处负责向教学事故责任人发送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单,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单。Ⅰ、Ⅱ级教学事故一般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做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系部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的监督。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的反映申诉: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单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的答复。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责任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批准发文。Ⅰ、Ⅱ级教学事故一般由教务处行文做出处理决定。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文做出处理决定,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后发文。学校综合办公室负责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涉及的外聘人员(含教师和管理人员),视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其影响的严重性,除参照第十七条作相应的经济处罚(扣发课时费)外,可以即时辞退。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处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在教学事故处理工作过程中因敷衍、推诿、拖延、私情等原因造成处理结果悬而不决或有失公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组成附件: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文件(职字〔200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