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规范教学考核工作,依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航天职工大学、西安航天红光技工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适用对象为本校教师或其它岗位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工作量,是指本校教师或其它岗位人员,在承担教学任务或从事教学活动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工作量。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要本着“客观、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进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结果,是学校劳资部门核发教师学期津贴及核算各类岗位人员学期津贴的依据。为保证教学质量,教师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周承担的课堂教学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控制在20课时以内。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实践性教学环节工作量和其他教学工作量。不包含学校组织和参加的各类公益活动,以及兼任的其它非教学工作或其它由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系(部)主任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非直接教学工作不纳入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是教学工作量考核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根据考核程序和核算方法完成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的考核程序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工作程序是:
(一)教学工作量按学期考核;
(二)教务处下达学期教学计划,编制学期课程表;
(三)任课教师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表的要求,完成授课任务,并在每次授课结束后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
(四)系(部)主任做好日常教学活动的有关纪录;
(五)教务处教学秘书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表要求,每月核对《教学日志》和系(部)教学活动纪录,并在学期结束时,进行教学工作量的统计核算。统计核算结果公示三日,如无异议,任课教师本人对统计核算结果签字认可;如有异议,系(部)主任或任课教师本人均可向教学秘书提出复核意见,教学秘书在三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任课教师本人,同时签字确认。经复核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教务处处长召集教学秘书、系(部)主任和有关当事人共同复核,并协商或裁决,必要时可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裁决;
(六)对系(部)主任或任课教师本人均无异议的统计核算结果,由教学秘书一式两份造表,报教务处处长审核,并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一份由教务处存档,一份由教学秘书提交给学校劳资部门。
(七)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的教学工作量统计核算结果,方可作为学校劳资部门核发教师学期津贴及核算各类岗位人员学期津贴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的核算方法
第八条 理论课教学的内容包括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及平时教学考核。理论课教学工作量以课堂教学课时为基础进行考核。
第九条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的核算,按课堂教学的特点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正常授课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 = 课堂教学课时×课程系数α×班级系数β,其中:
1.课程系数α是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所进行的调节。专科及以下层次的职业教育α=1.0;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学历教育α=1.1;
2.班级系数β是针对教学班级人数不同所进行的调节。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教学班级β=1.0;人数超过50人的班级,β=1+0.1×增加人数/10(即每增加10人班级系数增加0.1)。班级系数β最高为2.0。
(二)重复授课的教学工作量:
1.重复授课指同一学期多次进行课程、内容和进度同相的教学。重复授课从第二次起计算重复次数;
2.教学工作量 = 正常课时数 + 0.8×重复课时数×重复次数;
3.同一学期进行同相课程的教学,但内容和进度不同相时,按正常授课核算。
(三)多课程授课的教学工作量:
1.多课程授课指同一时期承担不同课程的教学任务。同一时期承担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课时多的A课程按正常授课核算教学工作量,对课时少的B课程进行教学工作量的调节;
2.教学工作量 = A课程课时数 + B课程课时数×1.2;
3.同一学期先后承担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只对授课时间段上有重叠的课时部分进行教学工作量的调节;
4.教务处在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时,应严格控制教师同时承担三门课程的教学任务的情况发生。
(四)新课程授课的教学工作量:
1.教师首次承担某课程的教学任务或课程的教学内容发生较大的变化时,教务处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及变化情况进行教学工作量的调节;
2.教学工作量 = 正常课时数×(1.1~1.2)。
(五)压缩授课的教学工作量:
1.压缩授课是指在同等完成教学任务并达到同等教学效果的条件下,实际授课的课时数少于正常教学课时数的授课情况;
2.教学工作量 = 实际授课的课时数×压缩系数(1.1~1.5);
3.压缩系数由教务处根据压缩授课的实际教学课时数与正常教学课时数相比较的压缩情况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的第(二)项至第(五)项中教学工作量所涉及的“课时数”,在核算时均要考虑“课程系数”和“班级系数”的因素。
第五章 实践性教学环节工作量的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实践性教学包括实验教学、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综合设计),以及毕业设计(论文)和生产实习教学等。计算机相关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指导学生上机训练的教学工作量,参照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办法核定。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包括实验前的准备、必要的讲解、实验指导或辅导、实验报告的批改及综合评分等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列两种方法的其中一种确定教学工作量:
(一)按课时确定教学工作量
1.此方法适用于单个实验课题达到或超过1学时,每个实验组学生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量的确定;
2.教学工作量 = 课题课时+0.8×课题课时×(实验组数-1)。
(二)按项目确定教学工作量。当实验教学不便于或无法按课时确定教学工作量时,教师完成某个实验教学项目的教学工作量,可由系(部)与教务处根据实验教学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的教学工作内容包括制订计划、跟班实习(社会实践)、批改实习(社会实践)报告、评定成绩、归整资料、实习总结等教学环节。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的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法如下:
(一)跟班实习(社会实践),教学工作量 = 跟班实习天数×调节系数(1.0~1.5)。其中校内跟班实习调节系数取1.0,校外跟班实习调节系数取1.5。校外跟班实习所涉及的出差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制订计划、批改实习(社会实践)报告、评定成绩、归整资料、实习总结等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量,由系(部)与教务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课程设计(综合设计)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教师指导课程设计(综合设计)的教学工作内容包括制订计划和方案、拟定课题、设计指导、审阅设计、答辩、评定成绩、归整资料和总结工作等。教学工作量按下列项目要求核定:
(一)指导教师教学工作的核算:
1.指导教师应完成全部教学工作内容,整个过程必须要有资料记载,才可作为核算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2.教学工作量 = 指导学生数×指导系数(0.5~1.0);
3.指导系数由系(部)与教务处根据课题的大小、时间长短、难易程度及学生层次等因素,参照本专业学科教学情况确定。
(二)非指导教师参与答辩和评定成绩,教学工作量由系(部)与教务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内容包括拟定或审定课题、辅导设计或指导论文写作、审阅(包括反馈、修改及再审阅)、答辩、评定成绩、资料整理等。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两种方式,三个环节进行:
(一)命题式,即指导教师统一拟定毕业论文课题。此方法一般适合于文科类各专业。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如下:
1.命题:包括拟题、制定写作大纲(要点)、指定参考资料等;
2.辅导:辅导论文写作和审阅论文。论文一般要经过初稿、修改稿和定稿三个过程完成。指导教师必须做好整个过程中的意见反馈、修改及再审阅等纪录;
3.答辩:拟定辨题、答辩、评定成绩和资料整理等。
(二)选题式,即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统一要求,自主拟定或选择课题。此方法一般适合于理工科类各专业。整个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如下:
1.审题:审定学生自主拟定或选择的课题。对学生提出的设计思想和设计方案,以及必要的参考资料等提供指导;
2.指导:设计过程指导和审阅设计(同样包括初稿、修改稿和定稿三个过程,反馈意见、修改及再审阅等纪录);
3.答辩:拟定辨题、答辩、评定成绩和资料整理等。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量的核算。核算方法如下:
(一)指导教师教学工作的核算。指导教师应完成全部教学工作内容,整个过程必须要有资料记载,才可作为核算教学工作量的依据。教学工作量 = 指导学生数×指导系数(1.0~2.0);指导系数由系(部)与教务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和难易程度确定;
(二)非指导教师参与答辩和评定成绩,教学工作量由系(部)与教务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生产实习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一)专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按每个实习教学班每天2个教学工作量核算;
(二)兼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核算为:教学工作量 = 指导实习课堂教学时间× 0.5。
第六章 其他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法
第二十条 教师的其他教学工作量包括期末考试试卷命题和阅卷、教研活动、听课、实验室建设、第二课堂教学,以及其他辅助教学工作等所体现出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统一安排的期末考试试卷命题(含计算机编排、标准答案等),每套试卷命题按3个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二十二条 阅卷。期末考试批阅试卷,每批阅试卷20份按1个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二十三条 教研活动。由系(部)有计划地组织的教研活动,每次每人按1个教学工作量核算。系(部)组织的教研活动必须要有明确的专题和教研活动记录,专题不明确或无教研活动记录者,不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听课。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教学评估等听课活动,每次每人按0.5个教学工作量计。听课必须要有记录,无听课记录者,不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包括实验室建设方案设计或改造方案设计、组织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等。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教师组织或参与的第二课堂教学活动,所体现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视活动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七条 辅助教学工作量是指由教务处或系(部)安排的,与教学或科研有关的其它工作。辅助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凡承担教学工作量考核的有关这责任人,按其岗位职责要求考核工作效果,并在工资的津贴部分体现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